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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建议期终复检查询 
来源: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11-16 08:02:47

  据商务部网站音讯,2018年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决议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推销税,税率为美国123.4%,日本41.1%,施行期限5年。

  2023年8月11日,商务部收到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氢碘酸工业提交的反推销办法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建议,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恳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期终复检查询,并保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施行的反推销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对申请人资历、被查询产品和我国同种类型的产品有关状况、反推销办法施行期间被查询产品进口状况、推销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及相关依据等进行了检查。现有依据阐明,申请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工业及工业代表性的规则,有资历代表我国氢碘酸工业提出申请。查询机关以为,申请人的建议以及所提交的外表依据契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规则,商务部决议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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